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陳文禹 律師 徐漢堂 律師被告興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英圻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計算式:月薪120,000元×2年6個月,自96年9月26日起算至99年3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