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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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185號原告 古曾緞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古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古正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原告之子 古安然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歿)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子古安然已於民國99年11月21日死亡,於死亡前即71年10月4日與被告古正宗之母 陳文荺 結婚,嗣後因感情不睦而於民國83年10月11日協議離婚,被告則以準正關係於戶籍登記上亦登載被告為原告之子古安然之婚生子。然被告並非原告之子古安然之親生子,茲因古安然已於99年11月21日死亡,原告為古安然之母親,係第二順序繼承人,因非古安然之子的被告依法卻擁有第一順序之繼承權,致使原告之繼承權受侵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0條第
1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古正宗與原告之子古安然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提出戶籍謄本、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為證。
二、被告陳述意旨略以:對於原告之主張以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血親鑑定報告均無意見,被告確實不是原告之子古安然親生子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⑴、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原告提出之被
告戶籍謄本、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等為證。而依上揭鑑定報告亦稱「根據以上結果分析,古正宗與 古德青古德琳 不可能具有同父系血緣關係」等語。又古德青、古德琳為古安然堂兄弟,是依上列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⑵、查經血緣鑑定之結果,被告與古安然堂兄弟古德青、古
德琳不可能具有同父系血緣關係,自堪認被告與古安然間不可能具有親子關係。準此,繼承權受到侵害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即屬有據,應准予確認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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