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40號附民原告 戴雨凡 附民被告 徐子琁
4樓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年度易字第三五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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