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185號原告 古曾緞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古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名義人為 古安然 所有。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親字第185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3項已有為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聲明,且已於101年2月1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101年2月17日所為判決,就此部分有所脫漏,原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本件被告古正宗與原告之子古安然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乙情,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中認定無訛(詳見該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述),則被告對於古安然之遺產即無繼承權,惟被告就古安然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於100年2月18日辦妥繼承登記,歸被告取得,是被告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且此一繼承登記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古安然遺產所為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古安然所有,自屬有理,應予准許,茲依原告之聲請為補充判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馨瑩附表:
┌─┬────────────────┬─────┬──────┐│編│不動產坐落│權利範圍│面積││號│││(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號│2分之1│5,156.00│├─┼────────────────┼─────┼──────┤│2│新竹縣○○鄉○○段○○○○○○○○○○號│全部│119.00│├─┼────────────────┼─────┼──────┤│3│新竹縣○○鄉○○段00000-000建號│全部│1.層次面積│││(門牌:新竹縣○○鄉○○路○○號)││一層49.80│││││二層49.80│││││2.總面積:│││││9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