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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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宛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陶聰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5年6月
30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20日送達予該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