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國家公園別墅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宇 (依聲請狀所載)
相 對 人 朱○○(依聲請狀所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
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
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管理費事件具狀聲請調解,惟聲請時未提
出相關資料,經本院裁定命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正:㈠
管委會現任主任委員經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准予備查資料、住
戶規約、收費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催繳信函或公
告、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最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㈡上述建物登記謄本上所記載所有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㈢已記載相對人正確姓名(因不得以○○表示
)之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2份(若相對人戶籍與居所不同時
)等;惟聲請人迄今僅具狀稱因其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交接資
料有所遺失、主任委員當選後並未報備現已補辦中云云,就
上述㈠至㈢資料迄今全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雖本院之後查閱聲請
狀內業已檢附聲請人依法成立之報備證明,但聲請狀內所載
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既未報備,就管理費事件其即無合法之法
定代理權可代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調解,從而本院認本件
依聲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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