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國家公園別墅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宇 (依聲請狀所載)
相 對 人  韓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生爭
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
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管理費事件具狀聲請調解,惟聲請時未繳
納聲請費及提出相關資料,經本院裁定命應於收到裁定後7
日內補正: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管委會現任主
任委員經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准予備查資料、住戶規約、收費
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催繳信函或公告、新北市○
○區○○路○○○巷○○號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㈢
上述建物登記謄本上所記載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㈣已
記載相對人正確姓名(因不得以○○表示)之聲請狀之繕本
或影本2份(若相對人戶籍與居所不同時)等;惟聲請人迄
今僅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稱因其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交接
資料有所遺失、主任委員當選後並未報備現已補辦中云云,
就上述㈡至㈣資料迄今全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雖相對人韓薇華已
具狀向本院陳報地址,及本院之後查閱聲請狀內業已檢附聲
請人依法成立之報備證明,但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主任委
員既未報備,就管理費事件其即無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可代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成調解,從而本院認本件依聲請人之狀況
,可認為不能調解,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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