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羅云潞 律師(解除委任)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9568元(本院卷第5頁收據),惟查原告係以不動產公告現值估算編號1~10不動產價值,加計編號11~18存款後,陳報總計1335萬5221元(本院卷第147頁、149頁),然土地公告現值並不能反映市價,上開不動產經鑑定後,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利益)為3108萬6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092元,原告尚欠17萬45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郁慈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告主張之價值(見本院卷第147頁)
均新臺幣/元
鑑定後價值
(見鑑定報告)
均新臺幣/元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7.5元、4492.5元,合計4770
1萬7314
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11.7
1307
3.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91.5
1萬1597
4.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23.6
2205
5.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4萬5160
821萬0097
6.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06萬2728
1330萬2407
7.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63萬2984
881萬7379
8.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0
0
9.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萬3600
72萬4185元
合計
1335萬5068
3108萬6491
訴訟標的價額
1335萬5221
3108萬6643
應繳納裁判費
12萬9568元
30萬4092ㄊ
說明:
一、本院卷第147頁原告陳報之遺產清單編號11~18存款金額與原告主張相同,總計為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自行陳報之遺產總價為1335萬5220.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進位為1335萬5221元,與上開1335萬5068+152=1335萬5220元差1元,乃四捨五入順序不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