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羅云潞 律師(解除委任)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9568元(本院卷第5頁收據),惟查原告係以不動產公告現值估算編號1~10不動產價值,加計編號11~18存款後,陳報總計1335萬5221元(本院卷第147頁、149頁),然土地公告現值並不能反映市價,上開不動產經鑑定後,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利益)為3108萬6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092元,原告尚欠17萬45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鄭郁慈

附表:

編號

名稱

原告主張之價值(見本院卷第147頁)

均新臺幣/元

鑑定後價值

(見鑑定報告)

均新臺幣/元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7.5元、4492.5元,合計4770

1萬7314

2.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11.7

1307

3.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91.5

1萬1597

4.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23.6

2205

5.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4萬5160

821萬0097

6.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06萬2728

1330萬2407

7.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63萬2984

881萬7379

8.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0

0

9.

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萬3600

72萬4185元

合計

1335萬5068

3108萬6491

訴訟標的價額

1335萬5221

3108萬6643

應繳納裁判費

12萬9568元

30萬4092ㄊ

說明:

一、本院卷第147頁原告陳報之遺產清單編號11~18存款金額與原告主張相同,總計為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自行陳報之遺產總價為1335萬5220.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進位為1335萬5221元,與上開1335萬5068+152=1335萬5220元差1元,乃四捨五入順序不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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