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個以上的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舉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個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為曾經犯麻藥、贓物與恐嚇等罪,分別被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的刑度(詳如附表所示),並且都已經判決確定。執行檢察官聲請對本件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的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