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