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交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交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坦承犯行,並無前科,且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
1第4項列舉之4款不得量刑協商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犯罪
之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前段,於檢察官求刑範圍內,處有期徒刑2月,以勵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之1第4項前段、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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