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甲○○
            號8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9
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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