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70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零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