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54號

原告 蘇惠英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家 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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