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原告將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榞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