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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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洺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洺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文洺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簡字第9號及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5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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