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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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2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萬能鑰匙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富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萬能鑰匙1副,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萬能鑰匙1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國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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