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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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美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美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美麗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許美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5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152號│105年度偵字1441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2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77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2日│105年8月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2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77號││├────┼───────────┼───────────┤││判決│105年8月3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698號│105年度執字第168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助字第1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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