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康誠建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辛○○被告戊○○右列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所為判決中,被告僅有己○○、乙○○、甲○○、丁○○、丙○○、庚○○六人,並無戊○○。自訴人逕對戊○○提起第三審上訴,顯於法不合。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