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梭哈」、「滿貫大亨」、「豹中豹」、「金蘋果」、「麻將」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及新台幣伍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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