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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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度新簡字第五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翁金緞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翁金鍛~B法官翁金鍛~B法官翁金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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