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B法官~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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