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賴億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2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其素行,復考量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外觀相同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個,見偵卷第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指定鑑驗其中編號1後,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134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21頁),是上開晶體2包均屬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則業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外觀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晶體總毛重1.31公克,編號1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134號鑑驗書在卷(編號1驗餘淨重0.661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晶體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204號被告賴億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3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日8時52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旭日文旅5樓房間內,向 王安妮 (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判決確定)受讓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約1.31公克)而持有之,嗣賴億正欲離去時,將上開毒品遺落在上址旅館5樓電梯口處,為旅館工作人員發現,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執行科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賴億於本署另案110年度偵字第8278號案件警偵訊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告以外之人王安妮、於上開另案陳述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旭日文旅監視影像列印擷圖、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300134號鑑驗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扣案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檢察官蔡仲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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