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宜君 被告 陳家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楊昱辰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