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6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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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陳佩伶
  被   告  康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6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18日上午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
5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
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2月29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約定以原告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
環使用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循環動用,被告在還
款期限之99年12月22日並未約定還款,借款期間已到期。詎
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未清償等語,並提出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
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應可認為真實。是原告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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