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媛貞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0元,應
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