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8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訴訟代理人  謝燕國
被   告  劉昶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86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17日下午10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參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9日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信用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3萬元,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
應於當(次)月10日前向依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另按
年息19.99%計付利息,並得加計違約金。被告自93年2月
9日起至95年10月25日持卡期間,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23,7
41元、利息2,380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轉催收,呆帳戶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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