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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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 沙小字 第12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