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黃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