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白富中
被   告  劉千懿
被   告  劉方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二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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