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7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   告  謝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至95年2月間,向原告辦理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額度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內,由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
款通知書分次動用,不料被告借得2萬4,526元後,並未依
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
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
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額│年息│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自102年7月1│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月27日止│
││││日起至103年│,按年息0.183%計算。│
│││1.83%│1月27日止,││
││││按左列利率計││
│1│24,526元││算。││
││├───┼──────┼────────────────┤
│││4.63%│自103年1月│自103年1月28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
││││28日起至清償│,按年息0.463%計算。│
││││日止,按左列│自10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利率計算。│年息0.92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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