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王建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
75,009及其利息,㈡被告給付易貸金卡易貸款23,182元及其
利息,㈢被告給付Yoube予備金現金卡消費款199,377元及其
利息,而兩造於㈠信用卡申請書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
定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易貸金卡申請書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條款第24條約定
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兩造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㈢Yoube予備金現金卡申請書之Yoube信用貸款
約定書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
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易貸金卡申請書、現金卡信用貸
款約定書、Yoube予備金現金卡申請書、Yoube信用貸款約定
書書各影本1份為證,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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