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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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本院以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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