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