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新店市公所、甲○○○、丁○○、丙○○等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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