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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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10月4日以被告本人親自收受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上訴期間10日,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99年10月14日屆滿。而被告於99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