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9號、第287號、第329號、第438號、第165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顏苾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詐騙集團購買他人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係為用於掩飾真實身分及藏匿行蹤,使詐欺犯行不易為警所查獲,復又在報紙分類廣告上得知可以辦門號換現金,竟基於縱使其他人以其名義申辦之電話號碼供為詐欺犯罪使用,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7年6月14日,依廣告上之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相約在雲林縣○○鎮○○里○○路○○○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提供自己之身分證、駕照,供該人以甲○○之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2門行動電話門號,以作為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騙集團取得以甲○○名義申請之上揭門號後,即於民國97年7月4日至14日間,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中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及留有上揭2手機門號,供買家聯繫使用,致欲購買該等商品如附表所示之買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或付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當面交付予年籍姓名不詳自稱「 蔡銘緯 」之成年男子,或匯至 張隋承濬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直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買家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商品,報警處理,循線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盧俊良審判長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編號│買家│拍賣商品│匯/付款時間│匯/付款金額│備考│├──┼───┼───────┼──────┼──────┼──┤│一│己○○│台北─PALMA來│97年7月4日│38,912元│當面││││回機票1張│19時許││付款│├──┼───┼───────┼──────┼──────┼──┤│二│戊○○│數位相機1台│97年7月13日│16,150元│匯款│││││10時20分│││├──┼───┼───────┼──────┼──────┼──┤│三│丙○│數位相機1台│97年7月13日│9,150元│匯款││││筆記型電腦1台│10時35、50分│9,500元││├──┼───┼───────┼──────┼──────┼──┤│四│庚○○│筆記型電腦1台│97年7月13日│22,150元│匯款│││││11時6分│││├──┼───┼───────┼──────┼──────┼──┤│五│乙○○│液晶電視機1台│97年7月13日│14,150元│匯款│││││14時40分│││├──┼───┼───────┼──────┼──────┼──┤│六│丁○○│手機1台│97年7月14日│12,000元│匯款│││││11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