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選任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清算人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債權人會議選任監理人之決議事件,爰裁定如下:上列聲請人請求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固提出債權人會議紀錄、債權表、簽到名冊暨委任狀等資料為證,惟就民國112年1月18日債權人會議召集權人為何人以及召集公司債權人會議手續文件之部分,並未提出資料以為憑據。且本件聲請有下列事項需查明,職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債權表所列之所有債權人通訊資料,以供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第172條第2項規定訊問利害關係人。
二、召集上開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文件(含召集權人、召集文件、開會通知書、通知送達資料、投票單及議案與臨時動議提議單等文件)。
三、本院79年度司字第900號於民國80年2月9日准許特別清算之裁定(聲請狀係檢送101年10月15日解任及選任清算人裁定,漏未檢附准許特別清算之裁定)。
四、請說明公司法第345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決議選任監理人且該決議應得法院認可,此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決議方式及門檻之法律依據為何?
五、本件聲請狀附件3債權人會議紀錄第三點出席項下之出席代表普通債權金額與全部債權金額計算比例似為85.5%,惟會議紀錄記載86.6%,請確認有無誤載。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