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鄭秀惠 被告 吳棠敬
吳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5,400元【計算式:542平方公尺11,1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2,005,40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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