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光華證券投資信託│光華證券投資信託基│0二D00000000│十│一000│││股份有限公司│金│一六至0二D一0一四0││0│││││0九0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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