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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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慶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公克、 海洛英 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О‧一公克、海洛英淨重О‧О一公克,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為被告簡嘉慶所持有,該案業經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為不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可稽。因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