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之二被告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五樓
庚○○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己○○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丁○○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三樓辛○○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五樓戊○○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五樓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攜原證二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收條原本,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攜 洪文成 於七十四年、七十五年間書立之文件到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