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拾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許祐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四七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十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漏載銷燬),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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