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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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鴻濃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