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玖拾萬零柒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零柒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零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