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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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秀娥被告江秀碧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趙秀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具保人趙秀娥前因被告江秀碧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將被告具保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三○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六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確定,經合法送達屢傳不到案執行(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執字第一五○九號),有送達回証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圓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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