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五號
原告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
賴盛星 律師被告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汝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