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8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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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五號
聲請人甲○○
乙○○○: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潘仁成 │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壹拾陸萬元│JC一四六七六三│││││││五│├─┼─────────┼─────────┼───────────┼────────┼────────┤│2│潘仁成│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壹拾貳萬元│JC一四七二四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