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8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五號
聲請人甲○○
乙○○○: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潘仁成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壹拾陸萬元│JC一四六七六三│││││││五│├─┼─────────┼─────────┼───────────┼────────┼────────┤│2│潘仁成│誠泰銀行城內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壹拾貳萬元│JC一四七二四八│││││││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