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簡聲字第34號聲請人 鄭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強 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未具體敘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為何,致本院無從判斷應否准許,然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即應具體敘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