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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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鄭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強 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未具體敘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為何,致本院無從判斷應否准許,然其情形可以補正,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即應具體敘明聲請停止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若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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