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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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858號

原告 鄭進義

被告 楊國強

李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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